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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档案条例》颁布 设立“红色档案的特别规定”专章
发布时间:2025-10-25  阅读:188次

近日,《江西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江西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行动,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江西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共有9章58条,主要内容有: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二是完善档案管理机制,明确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等各类档案机构职责;对档案的收集归档、移交进馆、保管保护、鉴定销毁、买卖转让和档案出境等作出规定,强化特色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管理。三是加强档案开放利用,对档案开放审核、提供利用、投诉处理等作出规定,强调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拓展档案利用渠道,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四是强化红色档案保护利用,设立“红色档案的特别规定”专章,对红色档案的调查认定、红色档案的征集和保管保护、红色档案开发利用、红色档案研究等作出规定。五是推进档案工作数字转型,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数字档案资源安全防护、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等作出规定。六是强化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建立档案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明确重点监督检查范围,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落实档案管理有关职责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下一步,江西省档案局将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推动《条例》全面落实落地,切实把档案法律法规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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