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鉴别判定档案价值,决定档案“存”“毁”的一项专业性档案业务工作。经过鉴定,对那些确实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销毁。
《档案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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